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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1:55:27
2004年,黑龙江女死刑犯被枪决未死,家属跪地哭求法官:一枪抵罪
死刑制度并非当前《刑法》的首创,而是自古有之。古时候称之为秋决,因为在封建社会,人们认为秋天万物凋敝,是执行死刑的最好季节,而所有待执行死刑的罪犯均由皇帝批准,称为“勾决”。
现行的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自古代制度演变而来,所有的步骤均由法律所设定,但是仍存在空白地带。2004年的黑龙江就出现了这样一起女囚犯被执行枪决后诡异“复活”的案例。

在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的2004年,黑龙江一位女犯被执行死刑的消息迅速传开,一时间万人空巷,老百姓纷纷来到大街上,想看看这位口口相传的最美“女死囚”毕丽梅到底长什么样。
在传统的思想里,对一个女人最狠的评价便是“如潘金莲一样的人物”,在毕丽梅天生靓丽的外表下,隐藏着她拜金的另一副面孔。
由于学习成绩不好,毕丽梅早早的步入了社会,在一家美容美发店打零工。在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她见惯了形形色色的阔太太,对嫁入豪门心生向往。
在她看来,女人天生就是应该被宠爱的,有本事的男人不会让妻子抛头露面的去赚钱,只需要打扮的美美的,整日出入商场、美容店就可以。在这种心理驱使下,她与一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蒋来义恋爱了。

随着接触的时间越来越久,她感到蒋来义空有一个大学生的名头,给不了她想要的生活,通过工作认识的人,她又与另一名富二代纠缠不清。
蒋来义很快发现了女友的劈腿行为,苦恼的他深知自己与毕丽梅不是一个世界的人,在分手后,他消沉了很久,直到某天,他接到了毕丽梅邀约电话。
原来,毕丽梅与富二代的感情也不顺利,但是她第一时间将全部的事情责怪到蒋来义头上,认为自己未能嫁入豪门的阻碍就是他,这次要约其实是抱着杀掉蒋来义的心理。

此时傻傻的蒋来义还以为女友回心转意,却不曾想,死神即将到来。就在二人爬到山上后,毕丽梅说道:“来义,这辈子我们有缘无份,下辈子你别怪我。”然后就将他推至悬崖下。
案发后不久,毕丽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法院审理,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毕丽梅为了嫁给富二代杀死前男友的事情被老百姓知道后,大家无不指责其蛇蝎心肠,特别是为了金钱这个出发点简直与小说中的潘金莲一般无二。
在毕丽梅被判处死刑押赴刑场的途中,围观群众抱着“吃瓜”心理纷纷来看热闹。

“你说这个小姑娘,年纪轻轻的干点什么不好,非要去违法。”
“是啊,你看这个如花似玉的年龄就要被枪毙,真是太不值了!”
在周围人的议论声中,毕丽梅被验明正身,带至刑场。在二十年前,死刑的执行方式还是枪决,注射死刑并未流行。
带着黑色墨镜和白色口罩的武警开枪完毕后,现场法医立即前往毕丽梅的尸体前检查,在查看伤势、手探鼻息、测量脉搏后,确认毕丽梅死亡,于是便将其尸体装进尸体袋中,送往殡仪馆火化。
就在法院工作人员与殡仪馆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之时,黑色的尸体袋好像动了一下,听到声音的人还以为是进了老鼠,并未在意,可是随着尸体袋竖直而起,现在所有的人感觉后脖颈呼呼的冒出了冷汗。

原来,所有人以为的诈尸场面并未出现,而是毕丽梅被子弹击中后并未死亡。
后来法医分析原因认为,武警枪决时使用的是部队制式弹药,这类子弹贯穿性能好,所以在击中毕丽梅的头部后并未形成空腔效应。但此时一个前所未有的问题摆在了所有人的面前,毕丽梅算执行了枪决还是未执行呢?
得知此事的家属第一时间赶到了殡仪馆,见到女儿虽然身受枪伤但并未死亡,家属第一反应就是将毕丽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但此时的法院工作人员却将其拦住,表示要汇报领导后再作出下一步处置。家属却说道:“既然已经执行过一次枪毙没死,说明她命不该绝,这一枪已经可以抵罪了。”

显然,这个说辞是不可能实现的。接到法医的汇报后,省高院监刑的法官一时之间也陷入了难题,从程序上来讲,枪决程序已经执行完毕,但从结果上来讲,枪决过程出现意外,囚犯并未死亡,究竟是该杀还是该放,这成为摆在他们面前最大的一道难题。
“咱们国家自古以来也没有这个情况,毕竟古时候都是砍头,头一旦砍掉不可能再次复活。”
“那国外有没有过类似判例呢?”
“咱们是大陆法系国家,国外有判例,咱也得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来。”
随着你一言我一语的争吵声,最终所有的工作人员终于达成了一致。由于现场法医在工作中判断有误,导致人犯被枪决后再次复活,这种情况如果在刑场发现肯定会进行补枪,虽然现在地点不同,但是仍然可以采取补枪的措施。
在省高院法院监刑领导的命令下,毕丽梅再次被执行枪决。

对毕丽梅来说,平白无故遭受两次枪决,这很难不引起我们的同情,但是回顾其犯罪行为,如果不是因为她的一念之差,蒋来义的父母就不会承受丧子之痛,一切最终可以总结为咎由自取这四个字。
我国的死刑执行程序的发展历程也是法治化国家建设过程的一个缩影。
建国初期,类似毕丽梅这种触犯故意杀人罪名的罪犯,都会被进行公审,在公审宣判死刑后,直接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甚至执行过程中,刑场外都围满了围观群众。但是这种行为有多种弊端,一是罪犯的上诉权无法得到保证,二是隐私权得不到保证,三是毫无死后的尊严。
以本文中的主人公毕丽梅为例,如果审判后直接能够执行死刑,那边不存在上诉这一程序,杀死前男友的案件放在毕丽梅身上不会有错,但每年触犯死刑罪名的人如此之多,一旦错杀一个,也将会极大的影响法律的权威。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前述情况有了极大的转变,但是也滋生出了很多不良习惯。例如枪决前不允许罪犯与家属见面、家属需要花钱买子弹等等。这类行为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逐渐消失。
近二十年来,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的事情再次引发学界讨论,主要的争论焦点就是枪决的方式会造成罪犯身体大范围的损伤,通俗点讲就是“死相难看”。虽然罪犯可能像毕丽梅一样,犯下死罪,但是剥夺其生命不能与剥夺其死后的尊严划等号。
就如废除了五马分尸、凌迟等肉刑的出发点一样,近年来执行死刑的方式大都为注射死刑,这样可以极大的保全尸体的完整性。同时,每一位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均会被安排与家人告别,执行现场,会有公检法各单位的监刑人员,确保全过程依法合规进行。
可以确定的是,罪犯如果在执行死刑后,没有死亡,肯定是会再次执行死刑,而非有的人认为的会网开一面,改判无期徒刑。

首先,罪犯被确定执行死刑有极其严格的程序审查限制。以毕丽梅为例,黑龙江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后,不论其是否上诉,这一判决结果都要保送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发现有误可以更改或发回重审,如果没有问题将会再次保送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再次确认无误后,才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
这一系列既成事实确保了死刑判决的合法性,即便毕丽梅被执行死刑后复活,也不可能去更改经过上级各部门审核确定的死刑结果。
其次,我国尚未废除死刑,但是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原则一直没有变,罪犯只有确实犯下了值得被判处死刑的行为,才会最终被判决为死刑立即执行。
这是罪与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如果一旦出台类似执行死刑失败就要改判的规定,很难避免有人想方设法钻法律漏洞。加之毕丽梅这种情况属于相当小概率事件,为此对法律进行修改难免有用“大炮打蚊子”,违背了比例原则。

综上所述,毕丽梅以杀人的故意非法残害他人生命,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依法被判处死刑后,虽然因为失误未能第一时间毙命,但是在法律看来其应当被处死,可以通过后续的弥补手段达到最终结果就可,这正是处罚本人、警示他人效果的良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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