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管理之父——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勒的生平、背景、管理理论
2026-01-06 19:22:36
PDCA循环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目录》
第一、PDCA循环基本理论。
第二、如何在工作管理与执行中合理有效运用PDCA循环?
第三、如何发挥PDCA循环在企业制度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第四、如何用PDCA循环推动企业“5S”管理现场改善?
第五、PDCA循环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正文》
第一、PDCA循环基本理论。
PDCA循环又称戴明循环,是一个持续改进模型,它包括持续改进与不断学习的四个循环反复的步骤, 即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Study)、处理(Act)。
(一)PDCA循环的三大特点:
1、大环套小环、小环保大环、推动大循环。
PDCA循环作为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不仅适用于质量管理改善,也适应于企业的其它管理改善以及企业内的科室、工段、班组以至个人的管理改善。
例如:企业各级部门根据企业的方针目标,都有自己的PDCA循环,层层循环,形成大环套小环,小环里面又套更小的环。大环是小环的母体和依据,小环是大环的分解和保证。各级部门的小环都围绕着企业的总目标朝着同一方向转动。通过循环把企业的各项工作有机地联系起来,彼此协同,互相促进。
2、不断前进、不断提高。
PDCA循环就像爬楼梯一样,一个循环运转结束,工作质量就会提高一步,然后再制定下一个循环,再运转、再提高,不断前进,不断提高。
3、门路式上升。
PDCA循环不是在同一水平上循环,每循环一次,就解决一部分问题,取得一部分成果,工作就前进一步,水平就进步一步。每通过一次PDCA循环,都要进行总结,提出新目标,再进行第二次PDCA循环。PDCA每循环一次,企业的品质水平和管理治理水平均更进一步。

(二)PDCA的步骤:
(1)P(Plan)--计划,通过集体讨论或个人思考确定某一行动或某一系列行动的方案,包括5W1H;
(2)D(Do)--执行人执行,按照计划去做,落实计划;
(3)C/S(Check/Study)--检查或学习执行人的执行情况,比如到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控制点”“管理点”去收集信息,“计划执行的怎么样?有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或要求?”,并找出问题所在;
(4)A(Action)--效果,对检查的结果进行处理,认可或否定。成功的经验要加以肯定,或者模式化、标准化以适当推广;失败的教训要加以总结,以免重现;这一轮未解决的问题放到下一个PDCA循环。
(三)PDCA循环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PDCA循环在质量管理中应用更为广泛,为了改进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在进行PDCA循环时还可以利用相关的数据和资料以及质量管理中常用的统计分析方法做出科学的分析判断。
(1)分析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采用排列图、直方图、柏拉图分析法)
(2)分析产生问题的各种原因或影响因素。(采用因果图分析法-鱼骨图)
(3)找出主要影响因素。(采用排列图,相关图)
(4)制定解决措施。(采用5W1H方法)
(5)执行措施计划。
(6)调查和评价阶段。(采用排列图、直方图、柏拉图分析法)
(7)将工作结果标准化、制度化。
(8)提出尚未解决的问题并进行新的PDCA循环。
第二、如何在工作管理与执行中合理有效运用PDCA循环?
PDCA循环方法,对于工作管理者与工作执行者来说,在运用上是有很大的区别。
(一)对管理者来说,主要是体现在对工作的管理上,一定要遵守闭环的工作思维,才能确保自己每次安排的工作都会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1)工作安排前的策划(P)
作为管理者,只有做好充分的策划,才能保证工作安排后得到有效的落实与满意的结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确定合适的执行者,若是多人的情况,必须策划好主导者与配合者;
b.明确对执行者的要求;
c.明确对工作执行过程及结果的要求;
d.确定执行过程中跟踪的时间节点;
e.确定执行过程中需要指导的阶段;
f.明确判定执行结果符合性的依据或标准。
(2)工作安排后的跟踪(D)
a.告知执行者具体的要求,确保执行者真正听懂,以便按照管理者的意图执行。主要包括:
①工作执行的步骤或方案;
②管理者期望完成的时间;
③管理者希望达到的标准;
④希望执行者以什么方式提交结果。
b.根据事先确定的跟踪阶段,通过适宜的方式跟踪执行的进度与结果。
c.采取合适的方式对执行者予以指导,确保执行者执行的进度、方向、阶段成果满足要求。
(3)对工作执行结果的检查与点评(C)
对执行者提交的结果予以审查确认,通过合适的方式告知执行者哪些地方做到位了,哪些地方还存在不足,必要时对执行者予以鼓励表扬,增强执行者的信心。
(4)对工作安排总结与改进(A)
依据工作执行的结果,针对本次工作安排进行总结分析,对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予以改进完善,避免在下一次工作管理过程中出现同样或类似的问题。
必要时,与执行者一同针对本次的工作安排与执行进行检讨分析,明确工作管理过程中双方存在的优劣之处,以便在下一次不再出现同样或类似的不足。
(二)对执行者来说,主要是体现在工作的执行上,同样需要遵守闭环的工作思维,才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赢得领导的认可与满意。
(1)执行前的策划(P)
作为工作执行者,一旦接到领导的工作指令,务必要根据工作内容的复杂程度与领导的具体要求,做好执行前的策划(计划)。
比如:
a.选定执行组的成员;
b.明确执行组各成员的分工;
c.明确工作执行的思路或方案;
d.对各执行人员的具体管理要求比如完成的时间节点、数量、标准;
策划的结果形成《工作执行方案》,下发到执行组各成员手中,遵照执行。
(2)按照策划实施(D)
按照执行前的策划要求实施,主要包括:
a.组织执行组成员召开实施前的会议,确保各成员明白各自的分工与承担的工作内容要求;
b.按照《工作执行方案》的要求实施工作。
(3)实施结果自我检查(C)
执行结束在向领导提交结果前,务必要自行检查,以确认:
a.工作执行的结果是否符合《工作执行方案》的要求;
b.工作执行的结果是否完全满足领导的期望要求;
c.工作结果提交的方式是否达到领导规定的形式。
(4)不足之处自我改进(A)
作为工作执行者,要针对工作执行结果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完善,改进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a.针对工作执行结果自查发现的不足进行改进完善,确保自我满意,然后再提交领导审查确认;
b.针对领导对工作执行结果的审查确认意见进行改进完善,确保符合要求后再次提交领导审查确认。
第三、如何发挥PDCA循环在企业制度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某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在管理方面也确实建立了很多的规章制度,但真正落地的几乎不多,规章制度不是躺在柜子里面睡大觉,就是挂在墙上成为装饰品,对公司的内部管理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即写的、做的、说的完全不一致,出现多层皮的情况。
要想规章制度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得到有效实施,首先要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详细到位,即符合5W2H的原则,同时必须经过策划(P)—编写(D)—讨论(C)—修正(A)四个步骤,所以说,规章制度的建立过程其实就是一个P-D-C-A和5W2H相互融合的过程,目的就是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一步:策划P
我们在编写规章制度前,必须要充分构思策划,在制度中明确以下各方面的内容要点:
a-制度的目的(为什么要建立)why
b-制度适合的范围where
c-需要哪些职能参与who
d-具体做什么事情what
e-什么时候开始做when
f-在哪里执行where
g-做事的具体流程(步骤)how
h-做到什么标准how much
i-如何判定是否符合check
j-违规的管理要求action
k-制度的目的(为什么要建立)why
第二步:规章制度编写过程(D)
根据上述对规章制度的策划结果,整理编写形成条理性的文字,即规章制度的初稿。
第三步:规章制度初稿的讨论(C)
为了确保规章制度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初稿形成后,不能直接发布,必须经过相关职能、人员的充分讨论会审,及时发现初稿中是否存在不周之处、矛盾之处、模糊不清或有歧义的内容等,以便及时修正完善,确保规章制度的可行性。
第四步:规章制度初稿的修正完善(A)
第四、如何用PDCA循环推动企业“5S”管理现场改善?
企业要想确保公司5S管理活动推行实现预期的效果,必须将P-D-C-A闭环的原理运用到其中。
(一)策划过程(P)
(1)现场现状评估诊断。
a.公司现状调研评估诊断,形成现场现状诊断评估报告;
b.组织讨论现场现状诊断评估报告,达成共识。
(2)组织培训学习5S知识。
(3)选定5S推行样板区域。
(4)成立5S样板区域推行小组。
a.任命组长,明确其权责;
b.确定组员,明确其权责;
c.形成文件,由公司领导负责正式签发公告。
(5)样板区5S推行策划。
a.推行小组结合5S样板区域的实际情况策划方案,确定推进计划;
b.讨论确定5S样板区域推进计划和方案,形成正式文件, 由公司领导负责正式签发公告;
c.确定5S样板区域推进目标。
(6)绘制样板区现场布局图。
a.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绘制样板区现场电子版布局图;
b.组织讨论样板区电子版布局图,以确保书面布局图的可行性;
c. 形成正式文件, 由公司领导负责正式签发公告。
(7)样板区各分区的5S实施标准。
a.拟定样板区各分区的5S实施标准;
b.组织讨论样板区各分区的5S实施标准,以确保标准的可行性;
c.形成正式文件, 由公司领导负责正式签发公告。
(8)明确样板区现场必需品与非必需品的管理规定。
a.结合样板区实际情况,必需品与非必需品的界定标准;
b.组织讨论必需品与非必需品的界定标准,以确保标准的可行性;
c.形成正式文件, 由公司领导负责正式签发公告;
d.确定样板区现场必需品摆放的标准包括位置、朝向、层数、标识色等。
(二)实施过程(D):整理、整顿、清扫。
(1)清理5S样板区现场,清理非需品到指定的位置,暂时保存;
(2)彻底清扫5S样板区环境,确保地面、墙壁、天花板、窗户、窗台、柱子、管道、线路等干净卫生,必要时对地面进行修正处理;
(3)彻底清扫5S样板区内留下的必需品,确保物品外观干净;
(4)对留下的必需品进行分类、醒目标识;
(5)根据布局图对现场各分区画线布局标识,确保各分区一目了然;
(6)依据确定的必需品摆放标准将必需品分类依次整齐规范摆放并正确标识好;
(7)组织复查5S样板区现场,及时发现不足,及时补救完善,确保与当初策划的方案、标准保持一致;
(8)进入整理、整顿、清扫试运行过程;
(9)必要时,邀请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参观5S样板区,听取他们的意见或建议,并予以改进;
(10)制作5S样板区整理、整顿、清扫前后效果对比宣传看板。
(三)检查过程(C):清洁。
Δ检查策划:
(1)确定样板区域5S内部检查方案;
(2)确定样板区域5S考核激励方案;
(3)确定样板区域5S检查评分标准;
(4)制作样板区域5S管理看板。
Δ检查实施:
(1)按照方案定期实施内部检查,确保整理、整顿、清扫的持续符合性;
(2)汇总整理每次检查结果,并予以打分评分;
(3)根据检查结果予以表彰奖励。
(四)改进过程(A)
(1)下达5S不符合项整改通知书;
(2)跟踪验证5S不符合项整改落实效果。
Δ备注:
①检查与改进过程是一个周而复始、不停循环的过程,确保整理、整顿、清扫三个S的持续实施与完善。
②通过不停地检查、改进,督促每个人将5S标准变成自己日常工作的习惯。
(五)样板区5S实施标准整理,正式颁布。
① 结合样板区5S的试运行情况,对样板区5S实施标准进一步讨论、整理完善;
② 形成样板区5S实施标准手册,形成正式文件,由公司领导负责正式签署发布;
③ 5S实施标准手册正式作为样板区5S工作的标准规范,持续推进落实。
(六)习惯养成:素养。
(七)5S样板区推行总结暨表彰大会。
①总结样板区5S推行的经验,作为下一个区域推行的输入;
②表彰为样板区5S成功实施付出的优秀个人或班组;
③在维持样板区5S的同时进入下一个推行区域。
第五、PDCA循环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PDCA对开展与管理工作、保障工作质量与效果、提升责任意识与执行力都具有非常重大的益处,从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四个方面为工作的开展落实提供了一个循序渐进、持续改善的过程。
同样,把PDCA循环圈的理念运用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用PDCA过程模式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助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与生效,以持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绩效。
第一、P-策划(计划)。
(一)【安全条件策划到位】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区域规划到位】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三)【专业人员配备到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技能策划到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责任策划明确到位】
Δ《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Δ《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资金规划确保到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D-实施。
(一)【履责到位】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二)【资金投入到位】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三)【培训到位】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设备管理到位】
Δ《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五)【防护到位】
Δ《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六)【辨识与标识到位】
Δ《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风险管控到位】
Δ《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C-检查(考核)。
(一)【考核到位】
Δ《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检测到位】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三)【检查到位】
Δ《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四、A-措施。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9)《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8.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3.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8)《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9)《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8)《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编写:资深企业管理咨询师 张骥老师
专注企业管理改善,贴心服务实体经济,现场咨询、辅导与培训,助力企业发展。
(本文部分内容节选自网络公开发布的文章,在此对原作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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